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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玉龙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313号罪犯刘玉龙,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潍城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玉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潍刑三终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0)潍城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玉龙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7月14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1月15日、2015年5月10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刘玉龙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玉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刘玉龙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玉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玉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