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申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李本宇、冯趁心等与张秀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本宇,冯趁心,张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1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本宇,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趁心,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秀娟,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李本宇、冯趁心因与被申请人张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驻民四终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本宇、冯趁心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李本宇、冯趁心偿还张秀娟30万元借款是错误的,冯趁心对欠条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等。本院经审查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事实相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本宇、冯趁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