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宁廷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宁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808号罪犯宁廷军,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黑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5日作出(2000)锦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宁廷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9月14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2年12月13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辽刑一执字第13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11月24日经本院以(2008)大审刑执字第23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1年1月17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不变;2015年3月30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7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3月12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宁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5年4月获2014年度省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6年1月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宁廷军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宁廷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不变。(刑期自2002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