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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某诉杨某甲、于某继承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于某,杨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1912号原告杨某,男,汉族。被告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系于某儿子。被告杨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杨某甲、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雪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