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磊与韩峰、王东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韩峰,王东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656号申请人:李磊,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韩峰,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王东敏,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人李磊与被执行人韩峰、王东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6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韩峰、王东敏名下的银行存款(含工资款)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变更工资账户等,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鲁NJ15**号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二年。三、以上冻结、查封价值共2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