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4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寇尚忠与秦立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尚忠,秦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寇尚忠,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秦立进,,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蒙阴县,邮寄住址吉林省珲春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担保人:徐芹红,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芹红收购站,负责人,户籍地山东省蒙阴县,暂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寇尚忠与秦立进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秦立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寇尚忠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合同款2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意将2015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888号民事裁定查封的吉HXXX**小型汽车,作价29000元以物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秦立进的吉HXXX**小型汽车作价29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寇尚忠抵偿合同款25000元及利息所有。吉HXXX**小型汽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寇尚忠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寇尚忠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倪怀海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