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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武强县建威家电商场与韩艳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强县建威家电商场,韩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武强县���威家电商场。地址;武强县振兴路。诉讼代表人:李建威。被执行人:韩艳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强县建威家电商场与被执行人韩艳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建威家电商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徐小勇审判员  殷 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麻智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