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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步清与周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步清,周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民初1879号原告:杨步清,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振兴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1********。被告:周微,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栖云寺巷**号,现住意大利共和国(具体地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5********。原告杨步清与被告周微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步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杨步清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在意大利认识。2006年8月1日生育长女杨丽莎,2008年8月7日生育次女杨丽娜,现均随原告方生活。2011年8月25日,双方在国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被告返还意大利,原告在国内生活至今。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同时生活习惯也存在差异。2011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联系甚少,夫妻感情日渐淡漠。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杨丽莎、杨丽娜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周微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属,与前妻赵文芳生育一子,取名杨熙浩(1997年8月5日出生),后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杨熙浩由赵文芳抚养,现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2000年,原告前往意大利务工。2001年,原、被告在意大利相互认识。2006年8月1日生育长女,取名杨丽莎;2008年8月7日生育次女,取名杨丽娜。2011年1月,原告回国生活至今。2011年8月25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4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2009)温文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与生效证明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已生育两女,同时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实质性矛盾,可认定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双方从2011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仅有原告陈述,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离婚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步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800元,均由原告杨步清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达标代理审判员  叶 敬人民陪审员  李绍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蒋丰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