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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5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重庆大道泡沫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罗仕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道泡沫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罗仕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5320号原告重庆大道泡沫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银山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616246300。法定代表人黄亚辉。委托代理人陶晓佩(系公司员工),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7日,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罗仕健,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20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道泡沫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仕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大道泡沫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缴纳),由原告重庆大道泡沫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