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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刑更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罪犯倪志伟拐卖儿童、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2305号罪犯倪志伟,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回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1月29日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拐卖儿童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至2015年4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刑共五年三个月。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倪志伟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倪志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倪志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志伟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霈审判员 郭明礼审判员 李 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风张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