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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9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建刚、张建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建刚,张建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609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刚。被告:张建芬。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刚、张建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美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