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16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632-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行申请孔凡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6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行,男,汉族,住所地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王亚学。韩俊峰,住所地巴林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049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俊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韩俊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俊峰中国银行的存款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