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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英男与张雪萍、陈东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张雪萍,陈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英男,女,汉族,1964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雪萍,女,汉族,1956的12月28日生。被执行人陈东林,男,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张英男申请执行张雪萍、陈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张雪萍、陈东林在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张英男借款40000元),因被执行人张雪萍、陈东林在支付6000元后,尚欠34000元未依照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张英男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雪萍、陈东林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张英男申请执行张雪萍、陈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4000元,未履行标的34000元。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李光锐审判员  沈佳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景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