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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3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徐兴全、欧玉华与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全,鸥玉华,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3482号原告:徐兴全,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江油市永胜镇。原告:鸥玉华,女,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油市永胜镇。被告: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133号1栋2单元8层D号。负责人:粟茂辉。被告: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文英街40号。法定代表人:谢崇才,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兴全、欧玉华诉被告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徐兴全、欧玉华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兴全、欧玉华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绵徐兴全、欧玉华负担。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