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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3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伽铭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伽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3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师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伽铭,又名王家明,男,汉族,1962年7月16日生,高中文化,农民,住师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于2016年8月5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以师检公诉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伽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翠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伽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4日,被告人王伽铭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非法从事公路客运业务,由师宗县雄壁镇下鸭子塘村委会下鸭子塘村驶往师宗县雄壁镇街上,行驶至雄壁中学门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清点,该车核载7人,实载16人,超员9人,超过核定载人数128.57%,属严重超员。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伽铭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证人证言、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伽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伽铭案发后坦白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伽铭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伽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丽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