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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4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茂荣与张迪松、张贵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荣,张迪松,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4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茂荣,男,192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迪松,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张贵,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卜家店。申请执行人张茂荣与被执行人张迪松、张贵赡养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迪松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