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恢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赵佳与李安云、刘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佳,李安云,刘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赵佳,居民。被执行人李安云,居民。被执行人刘晶晶,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苍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佳与被执行人李安云、刘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安云、刘晶晶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