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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晓旭与伊春市宇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继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旭,伊春市宇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李继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66号原告:杨晓旭,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春市宇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扶林办青山路。法定代表人:高山,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继亮,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铁力市,现羁押于铁力市。原告杨晓旭诉被告伊春市宇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继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原告杨晓旭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097.00元,减半收取计2,548.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为群代理审判员  邓宝海代理审判员  张淑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