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03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余敏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609号申请执行人余敏军,男,1970年9月1日,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上饶市广丰区少阳乡养塘坞。被执行人周仁栋,男,1987年8月18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石谢社区。本院在执行余敏军申请执行周仁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周仁栋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对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28732元,先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根据>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杨爱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曰书记员  吕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