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杨某、马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邦某,新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2刑初198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家住四川省黑水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赖斌,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农民,家住四川省黑水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桂峰,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邦某,农民,家住四川省黑水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郭忆惠,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新某,农民,家住四川省黑水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冠霆、毛明春,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马某、邦某、新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马某、邦某、新某,辩护人赖斌、桂峰、郭忆惠、毛明春、李冠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8日0时许,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娱乐城“万隆国际”歌厅楼下,因乘坐电梯,被告人杨某与郑某甲等人发生冲突。之后,被告人杨某伙同马某、邦某、新某打伤被害人丁某、熊某、郑某甲、郑某乙、袁某。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民警章磊带领协警赖某、邹某、朱某乙等人到现场处理。被告人杨某、马某、邦某、新某仍在现场叫嚣,并殴打协警,致赖某、邹某、朱某乙受伤。在发生冲突之前,被告人杨某打伤被害人朱某甲、周某。之后,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水南派出所调集警力增援,将被告人杨某、马某、邦某、新某抓获归案。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朱某乙、邹某、赖某、周某、郑某乙、郑某甲、丁某、袁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马某、邦某、新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法医活体检验报告书;4、辨认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5、抓获经过;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某在法庭上提出的辩解意见是,他只殴打了被害人周某,没有殴打警察和其他被害人。被告人马某、邦某、新某在法庭上提出的辩解意见是,他们没有殴打被害人和警察。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四名被告人没有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2、被害人丁某、熊某、郑某甲等人挑起事端,存在过错。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0时许,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娱乐城“万隆国际”歌厅楼下,因乘坐电梯,被告人杨某等人与郑某甲等人发生冲突。之后,被告人杨某伙同被告人马某、邦某、新某追打被害人丁某、熊某、郑某甲、郑某乙、袁某。被告人杨某还殴打被害人朱某甲。当公安民警章磊带领协警赖某、邹某、朱某乙等人到达现场后,立即表明身份。但被告人杨某、马某、邦某、新某拒不听从警察的劝阻和制止,继续殴打被害人郑某乙,并与现场民警发生冲突,推搡、殴打民警、抢夺警棍。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持扁担击打被害人郑某乙头部,在现场叫嚣。之后,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水南派出所调集警力增援,将被告人杨某、马某、邦某、新某抓获归案。经法医活体检验,被害人朱某乙、邹某、赖某、周某、郑某乙、郑某甲、丁某、袁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周某、朱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18日凌晨1时许,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娱乐城外滩1号门口,“慕雪”哭着说,被人强行拉去吃夜宵。她和朱某甲安慰“慕雪”的过程中,遭到一名青年男子的殴打。经朱某甲辨认,确认殴打她和周某的青年男子是被告人杨某。2、被害人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17日晚,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娱乐城“万隆国际”歌厅,他和熊某、袁某、郑某乙等人乘坐电梯时,五、六名醉酒男子辱骂他们。当电梯降至一楼,一名纹身男子推他们,对袁某拳打脚踢。接着,对方一伙人追打他们,其中一名纹身男子手持扁担。他们四处逃散。在“清水湾”附近,警察表明身份,并大声喊“不要动手”。警察把郑某乙挡在身后,对方仍冲上去,把郑某乙打倒地。纹身男子持扁担打得郑某乙头破血流,还有人拿停车牌砸他们。纹身男子和高个男子等人殴打警察,纹身男子还扬言不怕警察。经其辨认,确认被告人杨某、马某、新某、邦某是殴打他们和警察的男子。3、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18日凌晨0时30分许,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娱乐城“万隆国际”歌厅,他和老乡乘坐电梯到一楼。一伙年轻人先把他们往外推,接着,追打他们。在马路对面的一个餐饮店门口,高个子冲上去打他。警察把他挡在身后,拦住高个子,并警告对方。高个子和高个子的朋友绕过警察,对他拳打脚踢。其中,一个矮个子持扁担打得他头破血流。之后,来了很多警察,这伙人与警察发生冲突,有人推搡警察,有人殴打警察。其中,持扁担的矮个子男子带头打警察,并叫嚣“我是西藏人,怕什么,给我打”。经其辨认,确认被告人马某、杨某、新某、邦某是殴打他们和警察的男子。4、被害人熊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18日晚0时30分许,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娱乐城“万隆国际”歌厅,他和朋友乘坐电梯到一楼,被一伙男子拦住。其中,一个着红棉袄的男子击打袁某,还有人持砖头、扁担追打他们。在“清水湾”门口,着红棉袄的男子持扁担打得郑某乙头破血流。警察把郑某乙挡在身后,大声喝斥,欲制止对方。对方非但没有停手,还叫嚣不怕警察,继续殴打郑某乙,还殴打警察。之后,很多警察来到现场,控制那伙男子。经其辨认,确认被告人杨某、新某、马某是殴打他们和警察的男子。5、被害人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18日凌晨0时30分许,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娱乐城,他和朋友乘坐电梯,遭到一伙男子谩骂和殴打。其中,一名纹身、着红外套的男子用拳头击打他的眼睛。他看到情况不妙,就迅速逃跑。经其辨认,确认被告人邦某、马某、杨某是殴打他们和警察的男子。6、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18日0时30分许,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娱乐城,他和丁某、郑某乙、熊某乘坐电梯到一楼,被一伙男子堵在电梯内,并遭到对方谩骂。对方将他们拉出电梯,殴打他们。他迅速逃跑。随后,郑某乙打电话向他求救。经其辨认,确认被告人杨某是殴打他们的男子。7、被害人赖某的陈述证实,他是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水南派出所的协警。2016年3月18日凌晨0时30分许,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娱乐城,民警章磊带领8名协警察分两路抓捕犯罪嫌疑人。在“清水湾”附近的一家餐馆,他和黄某、王某、朱某乙拦住郑某乙和马某。马某突然击打郑某乙的头部。他大声喊“警察,停手”。接着,新某、邦某对郑某乙拳打脚踢,将郑某乙打倒在地。杨某持扁担打得郑某乙头破血流,还叫嚣“我是西藏人,警察算什么,给我打”。在劝阻的过程中,他被人不断地往外推。杨某还殴打他,把他的眼镜打落在地。当黄海、王某、章磊等人赶到现场,杨某、马某、新某等人推搡警察,抢夺警棍。他们用手铐铐住杨某等人,强行带回派出所。8、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证实,他是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水南派出所的协警。2016年3月18日凌晨0时30分许,章磊带着他和黄某等人分两路到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娱乐城抓捕犯罪嫌疑人。杨某、马某等人追着男子甲和郑某乙,从娱乐城“天王天后”往“清水湾”逃跑。他和黄某、王某、赖某紧随其后。杨某、马某、邦某、新某拒不听从警察的劝阻和制止,对郑某乙拳打脚踢,杨某持扁担击打郑某乙的头部。在他们阻拦这伙男子的过程中,也遭到这伙男子的殴打。之后,章磊带着协警赶到现场。当他们控制杨某时,遭到马某、新某等人的阻挠,推搡警察,抢夺警棍。9、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证实,他是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水南派出所的协警。2016年3月18日凌晨0时30分许,民警章磊带着八名协警到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娱乐城抓捕犯罪嫌疑人。数名男子追着郑某乙、男子甲。他和黄某、赖某欲拦截这伙男子。这伙男子抢夺警棍,不听警察劝阻。杨某持扁担击打郑某乙的头部,马某等人对郑某乙拳打脚踢。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水南派出所的协警。2016年3月18日凌晨0时30分许,他和赖某、黄某、朱某乙在民警章磊的带领下,到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娱乐城处警。七、八男子追打两名男子。他和朱某乙围住杨某,杨某持扁担先挥向他和朱某乙,接着,砸郑某乙的头部。马某、新某、邦某等人对郑某乙拳打脚踢。赖某、黄某跑过去,围住郑某乙。他和朱某乙推开杨某、马某等人。杨某仍又冲过去,殴打郑某乙。场面极其混乱,对方声称打的就是警察。1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水南派出所的协警。2016年3月18日凌晨0时20分许,他和赖某、朱某乙、王某驾车前往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娱乐城抓捕犯罪嫌疑人。在停车场的出口,一伙男子追击郑某乙等人。马某用拳头击打郑某乙。赖某把郑某乙拦在身后。他警告对方“警察,不要动手”。对方不听劝阻,杨某、新某、邦某等人将郑某乙打倒在地,对郑某乙拳打脚踢。杨某持扁担打得郑某乙头破血流,还叫嚣,“我是西藏人,不怕警察,打!”马某还殴打赖某,新某等人拉扯赖某,一起抢夺警棍,阻挠警察控制杨某。之后,增援的警力到来,控制对方。12、证人叶西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7日晚,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娱乐城,他和杨某、马某、邦某、新某等人乘坐电梯过程中,查罗八十与数名汉族人发生争吵。他打了一名服务员。稍后,一名陪酒女告诉他,在公交站台附近,杨某在打架。他跑过去。场面混乱,杨某、马某不断反抗警察的抓捕行为,杨某还与警察撕扯。之后,他与杨某等人被警察带到派出所。13、被告人杨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17日晚,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娱乐城,他和马某、邦某等人乘坐电梯到一楼。叶西某打电话告诉他,与人发生争吵,让他到三楼。对方辱骂,并殴打他。他与对方打起来,他还打了一个陪酒小姐。马某和邦某也冲上前打架。他持扁担,和马某、邦某追一个男子到奶店门口。新某和洛桑抓住这名男子。马某和邦某对这名男子拳打脚踢。他持扁担击打这名男子。警察来到现场,让他们停止打架。他们仍继续殴打对方,还推搡警察。之后,来了很多警察,把他们带走。14、被告人马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17日晚,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娱乐城,他和杨某、邦某等人乘坐电梯到一楼。稍后,“察勒巴舍”打电话给杨某说,“察勒巴舍”被打。此时,从电梯里走出约4、5名男子,殴打杨某。接着,他和杨某、邦某、“察勒巴舍”、叶西某与对方打起来。对方往“清水湾”方向逃跑。他们追对方。在“六度滋味”附近,警察把他和杨某、邦某、“察勒巴舍”、叶西某、新某等人带到水南派出所。15、被告人新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2016年3月17日晚,他和“边摩头”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娱乐城旁边的“六度滋味”。“小马”抓住并殴打一名男子。警察也在现场。“小马”说,“阿基”被打。他冲过去,打了这名男子一巴掌,与这名男子拉扯起来。在此过程中,他和“小马”把这名男子推倒在地。他踹男子的肩膀。“阿基”持扁担冲过来,砸得这名男子头破血流。他和“阿基”欲离开现场,被警察拦截。于是,他们与警察发生冲突,殴打警察。之后,警察强行把他们带到派出所。16、被告人邦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18日凌晨,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娱乐城,他和马某、新某、叶西某等人分两批乘坐电梯离开。当他在中国银行门口等人时,电梯门口有人打架。杨某、“癫狗”、彭远与4、5名男子打起来。当他走上前时,对方逃跑。杨某、马某追对方。在“清水湾”门口,杨某和新某等人与对方打起来。在打架过程中,杨某持扁担。17、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水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18日凌晨,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娱乐城附近,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马某、新某、邦某。在抓捕过程中,警务人员遭到被告人杨某、马某、新某、邦某等人的殴打、推搡和撕扯。18、法医活体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朱某乙、邹某、赖某、周某、郑某乙、郑某甲、丁某、袁某的伤情均是轻微伤。19、刑事摄影照片显示了作案工具的外观特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上列证据予以采信。关于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四名被告人没有殴打被害人及警察的辩解及辩护意见。郑某乙、丁某、熊某、赖某、朱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叶西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杨某、新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四名被告人殴打了本案的被害人及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这一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马某、邦某、新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且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马某、邦某、新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罪成立。关于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解意见。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郑某乙、丁某、熊某等被害人挑起事端,也不能证明本案被害人对被告人杨某、马某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本院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出对本案被告人在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二、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三、被告人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四、被告人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赖鹏秀人民陪审员 张宸龙人民陪审员 赖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锦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