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26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胡宏明与江苏天平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明,江苏天平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民初3955号原告:胡宏明,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述金,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平纸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涟水县五港镇平安村。法定代表人:骆海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胡宏明诉被告江苏天平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宏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述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天平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宏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54714元。2、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07年8月25日招聘原告到公司上班,年薪6万元,从2011年开始,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只给了部分,其余打了欠条,被告共欠原告工资54714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被告江苏天平纸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于2007年8月25日开始到被告单位上班,从2011年开始,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至2016年3月7日,被告共计欠原告工资款76714元,期间被告已支付22000元,余款54714元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5471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应该受到保护。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单位上班,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工资款76714元,经原告索要,被告支付了22000元,尚欠54714元没有支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其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被告公司欠付原告工资款5471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天平纸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胡宏明工资款54714元,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江苏天平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袁庶铧人民陪审员  戴庆群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