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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韩猛与上海柏香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猛,上海柏香居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字第2884号原告韩猛,男,回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海红,××杨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柏香居建材有限公司(柏香居家居专营店)。法定代表人刘月建,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猛与被告上海柏香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韩猛诉称,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在被告开设的天猫网站购物。被告宣称其销售的“金太康蛇油膏秋季护手霜、蛇油护手霜、秋冬护手霜护手霜”等,宣称润肠通便,养颜美容,防止血管硬化,消肿等。原告即购买一件,价值28元。被告该宣传违背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退回货款28元;赔偿原告500元;赔偿原告其他损失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现起诉的该被告,经本院向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发送应诉手续,邮政部门在该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地址,应视为无明确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韩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海涛审 判 员  魏拥军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伟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