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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庆军、张志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庆军,张志平,张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微矿路16号,企业代码证10436193-5。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单位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庆军。被执行人张志平。被执行人张利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庆军、张志平、张利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驭坤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康国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