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祁雷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刑初354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某某,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被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0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7月1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二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万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凯峰、人民陪审员陈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陈柏羽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祁某某为骗取他人钱财,通过利用QQ群发布虚假船舶运输信息的方式,冒用陆某某的姓名,谎称自己是船舶老板且有船承运货物,骗取他人信任,以运输货物需先支付定金再安排船舶承运货物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20000元、许某某5000元、陈某甲2000元,共计人民币27000元。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祁某某被徐州铁路公安处徐州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祁某某的银行卡,并将卡内剩余的9800元按比例退还给上述三名被害人。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祁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祁某某为骗取他人钱财,通过利用QQ群发布虚假船舶运输信息或向需船舶运输货物方打电话的方式,采取冒用陆某某的姓名,谎称其是船舶老板且有船承运货物,骗取他人信任,以运输货物需先支付定金再安排船舶承运货物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许某某、陈某甲交付的定金共计人民币27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9月初,被告人祁某某在长江水域物流“靖江货代老季1群”网络QQ群发布信息,谎称其是“永顺6886”船舶船主,并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号码。同月6日,从事砂石代理业务的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祁某某,提出想雇用祁某某的“永顺6886”船舶装运黄砂至上海。被告人祁某某自称其为陆某某,并表示同意承运货物,但要求王某某先支付10000元定金。当晚18时许,王某某向被告人祁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陆某某、账号为622***973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转账10000元。后王某某多次联系祁某某来岳阳城陵矶承运黄砂,被告人祁某某则以船舶坏在洪湖水域正在修理搪塞。10月13日,王某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祁某某,祁谎称船舶已修好正在赶往城陵矶,并以其要给船员结算工资为由,要王某某再转账10000元,同时提出王支付的20000元一起从运费中扣除。当晚20时许,王某某再次向被告人祁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陆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账户转账10000元。随后,被告人祁某某关闭手机,并到银行将钱取出转移至自己户名的银行卡内。2、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祁某某在长江水域物流“靖江货代老季1群”网络QQ群看见从事砂石业务的许某某所发的需要船舶承运黄砂的信息后,打电话联系许某某,谎称自己叫陆某某,其688号船舶可以到城陵矶为许承运黄砂。在获取许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祁某某要许某某先支付定金,许表示同意。次日,许某某向被告人祁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陆某某、账号为622***973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转账5000元。被告人祁某某在收到款项后,于当日将钱取出。后许某某多次联系祁某某来岳阳城陵矶承运黄砂,被告人祁某某则以船舶坏在洪湖水域正在修理搪塞。在许某某要求祁某某提供其所有的船舶检验证书的情况下,被告人祁某某将他人的“国盛航旭”船舶检验证书的照片发给许。许某某在怀疑自己被骗,打电话给被告人祁某某要求退还定金后,被告人祁某某遂将手机关机。3、2015年10月,被告人祁某某在长江水域物流“靖江货代老季1群”网络QQ群看到一黄姓代理人所发的需要船舶承运湖砂的信息后,主动联系黄姓代理人并谎称其姓陆,是“翔宇06”船舶船主,可以到岳阳承运货物。从事砂石业务的陈某甲通过黄姓代理人获得被告人祁某某的电话号码后,通过电话与被告人祁某某联系,祁谎称其叫陆某某,是“翔宇06”船舶船主。双方商谈承运货物事宜过程中,被告人祁某某要求陈某甲先支付定金,并将户名为陆某某、账号为622***973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信息发给陈。此后,在被告人祁某某的催要下,陈某甲于同月13日向被告人祁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陆某某、账号为622***973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转账2000元。随后,被告人祁某某关闭手机,并到银行将陈某甲所汇款项取出。2015年10月22日,徐州铁路公安处徐州东站派出所民警在徐州东站对被告人祁某某进行盘查时,发现祁系网上通缉在逃人员,遂将祁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祁某某的银行卡,并将卡内剩余的9800元按比例退还给上述三名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某、陈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证人郭某某、皮某某、陈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某、陈某甲、证人陈某乙分别与被告人祁某某联系的手机短信截图,被害人王某某向陆某某账户转账的手机银行转账截图,户名为陆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祁某某持有的户名为陆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照片,被告人祁某某在2015年9月21日和10月13日在银行ATM机取款的视频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徐州铁路公安处徐州东站派出所民警出具的祁某某的归案情况说明,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08)泰刑初字13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杭劳教字(2011)第67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告人祁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 军审 判 员 许凯峰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柏羽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