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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5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章凯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凯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5674号罪犯章凯,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3月23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15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章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80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章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2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于2016年8月24日以(2016)鹿狱减字第45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黄杉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燕某、李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受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建国、郭某,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吴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章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章凯的减刑提请及庭审活动程序合法,证据真实充分,未发现不当之处。经审理查明,罪犯章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获奖励分102.80分;获2014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监狱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章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章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杉杉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王燕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秋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