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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7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南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黄荣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荣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7717号原告:南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平,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黄荣福,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南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荣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南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南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12元,减半收取计5706元,由南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倪丽端速 录 员  尤海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