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婕与黄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婕,黄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820号原告李婕。被告黄云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婕与被告黄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婕以被告黄云燕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婕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婕撤回起诉。本案本62同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李婕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婷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燕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