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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婕与黄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婕,黄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820号原告李婕。被告黄云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婕与被告黄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婕以被告黄云燕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婕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婕撤回起诉。本案本62同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李婕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婷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燕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