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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马志强与马新建、李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强,马新建,李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3民初2421号原告:马志强,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马新建,男,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李月平,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原告马志强诉被告马新建、李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日,被告马新建因做生意借原告款10万元,当时约定月息2分,被告2015年8月30日以后不再还本付息。为支持诉请,原告提交借条原件一份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马新建借原告款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二被告未作答辩及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6月2日,被告马新建借原告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后被告马新建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30日,后被告不再支付本金及利息,酿成纠纷。另查明,二被告于1999年3月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马新建借原告款,应予归还本金及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故被告李月平亦应负归还责任。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新建、李月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马志强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根平审 判 员  王永刚人民陪审员  刘春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阮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