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执4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阳文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4370号被执行人:阳文静。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阳文静罚金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阳文静现正在服刑,其银行账户无存款,在本院辖区内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机动车辆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阳文静至今尚未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鉴于被执行人阳文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刑初64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阳文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