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民初6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常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6426号原告:常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相荣,如皋市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甲及其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相荣、被告王某及其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旭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贴补抚养费,具体数额依法判决;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1月5日领取结婚证,于××××年××月××日生一子常某乙。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被告于2007年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并经村干部和亲友协调写过保证书给原告。后经常因琐事发生家庭矛盾,原告曾于2012年和2015年9月起诉离婚。第一次调解和好,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近来,被告依然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矛盾,且多次实施家暴,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王某辩称,1.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2.我岳父、××的,小孩感冒也是我陪他去医院看的,原告说工作忙。我的钱和卡都在原告身上,我一直忍,我们之间都是为一点小事拌嘴,然后原告就开始动手。我没有打过她,都是她打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常某甲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常某乙。近些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等产生一些矛盾。2012年,原告常某甲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后经调解双方和好。2015年9月,原告常某甲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予离婚。审理中,本院曾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结婚生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近些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等产生一些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缝,但双方尚不存在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亦未完全破裂。此前,原告常某甲两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先是调解和好,第二次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其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婚姻的经营需要双方共同的努力,需要双方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用包容的智慧来处理相互之间的矛盾,用爱护的心意来维护家庭和谐,唯此才能在婚姻的殿堂中获得成长。原、被告之子尚年幼,作为父母更应为子女树立榜样,以身作责,为子女健康快乐成长营造良好氛围。希望原、被告多通过沟通交流的方式来解决相互之间的问题。本院旨在本案中给一方更充分考虑的时间,给另一方用自己的努力去挽救婚姻的机会。综上所述,对于原告常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常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常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冒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