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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肖庆龙与水二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庆龙,水二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620号原告肖庆龙。被告水二乐。委托代理人杨爱伟,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庆龙与被告水二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庆龙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庆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庆龙负担。审判员  鲍红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