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6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肖庆龙与水二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庆龙,水二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620号原告肖庆龙。被告水二乐。委托代理人杨爱伟,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庆龙与被告水二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庆龙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庆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庆龙负担。审判员 鲍红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