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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恩明等23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刘恩明,徐翠娥,徐忠成,韩丽红,韩丽萍,徐忠玲,赵俊平,徐月影,刘艳梅,刘艳双,胡凤英,刘国祥,刘佳伟,韩建富,张亚军,韩丽芬,崔爱梅,张小双,张庆连,张晓江,张小海,徐翠林,关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1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负责人刘凤革,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恩明,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山县西河镇联民村5组。被执行人徐翠娥,女,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徐忠成,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韩丽红,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韩丽萍,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徐忠玲,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赵俊平,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徐月影,女,199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刘艳梅,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刘艳双,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胡凤英,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刘国祥,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刘佳伟,女,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韩建富,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张亚军,女,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韩丽芬,女,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崔爱梅,女,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张小双,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张庆连,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张晓江,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张小海,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徐翠林,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关少香,女,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恩明等23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立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