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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宁、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宁,王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590号申请执行人陈宁,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代理人陈志松,男,汉族,1973年10月12月出生,平南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平南县。被执行人王志平,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陈宁与被执行人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志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宁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本金35000元及利息(另计),且承担案件受理费341元、执行费42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志平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志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志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宁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志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志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宁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炎代理审判员  廖培华代理审判员  杨子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小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