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潘浩乾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浩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10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浩乾,男,2000年因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月22日因盗窃罪被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3月9日因盗窃罪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3月2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盘锦市看守所。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浩乾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峰,代理检察员郭芮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浩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16日6时25分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X网吧内,趁吧台员贺某某熟睡之际,将吧台内2275元现金盗走。2、2016年3月19日5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化苑小区附近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1熟睡之际,将张某1放在电脑桌上的黑色金立w900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钱。3、2015年2月3日5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华苑小区附近网吧内,趁被害人赵某1熟睡之际,将赵某1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小米红米型号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钱。4、2015年4月30日5时许,被告人潘浩乾乾窜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道利民路X网吧内,趁被害人乔某某熟睡之际,将乔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5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200元钱,被盗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钱。5、2015年6月17日6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X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2熟睡之际,将张某2的皮包和手提袋盗走,皮包内有现金400元钱、红米NOTE手机一部、MP3一部、耳机、5盒软包人民大会堂香烟。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钱,人民大会堂香烟价格为150元钱,被盗MP3、皮包、耳机、手提袋、钱包因无法获知具体型号,无法鉴定。6、2015年8月14日5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化苑小区附近网吧内,趁被害人祝某熟睡之际,将祝某放在沙发扶手与大腿之间的小米2s型号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小米2s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钱。7、2015年8月14日5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化苑小区附近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3熟睡之际,将张某3放在电脑桌上的小米2s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钱。8、2015年11月3日6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化苑小区附近网吧内,趁被害人金某某熟睡之际,将金某某放在右侧裤子兜内的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钱。9、2015年11月16日早5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化苑小区附近网吧内,趁被害人唐某1熟睡之际,将唐某1放在身旁沙发上的黑色皮质背包盗走,包内有一部白色三星note2手机、一部银色vivo手机、3000元钱人民币。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星note2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钱,vivo手机及背包因无法获知具体型号,无法鉴定。10、2015年12月2日7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X网吧内,趁被害人孙某熟睡之际,将孙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银白色vivoX5型号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银白色vivoX5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钱。11、2016年1月26日6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化苑小区附近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际,将刘某某正在充电的金色华为mate7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色华为mate7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钱。12、2015年11月3日6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化苑小区附近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4熟睡之际,将张某4手中的白色小米红米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钱。13、2014年12月6日4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兴隆台区X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5熟睡之际,将张某5的红米note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钱。14、2015年7月23日5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兴隆台区双X网吧内,趁被害人白某熟睡之际,将白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银色苹果5S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钱。15、2015年8月26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兴隆台区X网吧二部内,趁被害人孟某某熟睡之际,将孟某某挎包内的黑色三星平板手机和100元现金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星手机因无法获知具体型号,无法鉴定。16、2015年10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兴隆台区X网吧内,趁被害人赵某2熟睡之际,将赵某2的深蓝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10元和一部白色oppo819t型号手机。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00元钱,被盗挎包价值人民币10元钱。17、2015年11月6日5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兴隆台区X网苑七部内,趁被害人张某6熟睡之际,将张某6的皮包盗走,包内有一部红米note型号手机,手表一块。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红米note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00元钱,被盗皮包和被盗手表因无法获知具体型号,无法鉴定。18、2016年1月26日5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兴隆台区X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7熟睡之际,将张某7怀兜内的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乐视手机因无法获知具体型号,无法鉴定。19、2015年10月1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大洼区田家X网吧内,趁被害人韩某某熟睡之际,将韩某某放在电脑键盘上的黄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大洼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钱。20、2015年7月21日4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盘山县太平镇X网吧一部内,趁被害人唐某2熟睡之际,将唐某2放在电脑桌上的香槟金色小米note手机盗走。经盘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90元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浩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潘浩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解,第一起盗窃的现金是1627元;第五起盗窃的是5包硬包人民大会堂香烟,不是软包的;第九起盗窃的现金是480元,不是3000元;第二十起盗窃的是女款白色红米手机,不是小米手机。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16日6时25分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X网吧内,趁吧台员贺某某熟睡之际,将吧台内的人民币2275元盗走挥霍。2、2016年3月19日5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化苑小区附近X网吧内,趁失主张某1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黑色金立w900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3、2015年2月3日5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华苑小区附近的X网吧内,趁失主赵某1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小米红米型号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4、2015年4月30日5时许,被告人潘浩乾乾窜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道利民路X网吧内,趁失主乔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盗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5、2015年6月17日6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X网吧内,趁失主张某2熟睡之际,将其的皮包和手提袋盗走,皮包内有人民币400元钱、红米NOTE手机一部、MP3一部、耳机、5盒软包人民大会堂香烟。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人民大会堂香烟价值人民币150元,MP3、皮包、耳机、手提袋、钱包因无具体型号,无法鉴定。6、2015年8月14日5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化苑小区附近的X网吧内,趁失主祝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沙发扶手与大腿之间的小米2s型号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7、2015年8月14日5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化苑小区附近X网吧内,趁失主张某3熟睡之际,将其在电脑桌上的小米2s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8、2015年11月3日6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化苑小区附近X网吧内,趁失主金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右侧裤子兜内的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9、2015年11月16日早5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化苑小区附近X网吧内,趁失主唐某1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身旁沙发上的黑色皮质背包盗走,包内有一部白色三星note2手机、一部银色vivo手机、人民币3000元,赃款被其挥霍。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星note2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vivo手机及背包无法鉴定。10、2015年12月2日7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X网吧内,趁失主孙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银白色vivoX5型号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11、2016年1月26日6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化苑小区附近X网吧内,趁失主刘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正在充电的金色华为mate7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12、2015年11月3日6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化苑小区附近X网吧内,趁失主张某4熟睡之际,将其手中的白色小米红米型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13、2014年12月6日4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兴隆台区X网吧内,趁失主张某5熟睡之际,将其的红米note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14、2015年7月23日5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兴隆台区X网吧内,趁失主白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银色苹果5S手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15、2015年8月26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X网吧二部内,趁失主孟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挎包内的黑色三星平板手机和100元人民币盗走,赃款被其挥霍。被盗无法鉴定。16、2015年10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兴隆台区X网吧内,趁失主赵某2熟睡之际,将其深蓝色挎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210元和一部白色oppo819t型号手机,赃款被其挥霍。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被盗挎包价值人民币10元。17、2015年11月6日5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X网吧七部内,趁失主张某6熟睡之际,将其皮包盗走,包内有一部红米note型号手机,手表一块。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皮包、手表无法鉴定价值。18、2016年1月26日5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兴隆台区X网吧内,趁失主张某7熟睡之际,将其一部银白色乐视型号手机盗走,该手机无法鉴定价值。19、2015年10月1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大洼区田家X网吧内,趁失主韩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键盘上的黄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大洼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20、2015年7月21日4时许,被告人潘浩乾窜至盘锦市盘山县太平镇X网吧一部内,趁失主唐某2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香槟金色小米note手机盗走。经盘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90元。综上,被告人潘浩乾盗窃二十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6235元,被盗手机大部分被其销赃,获赃款人民币一万余元,案发后除赃款人民币18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返还失主万某外,余款被其挥霍。金立牌W900型黑色翻盖手机一部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张某1。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开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的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多名失主报案,侦查后抓获被告人潘浩乾的事实;2、失主万某陈述,2016年3月16日早晨,其经营的X网吧的营业收入款为人民币2275元(包括营业收入款1875元及预留押金400元),被一名男子盗走的事实;3、失主张某1陈述,2016年3月19日早晨,在双台子区X网吧内,其金立牌W900型手机被盗的事实;4、失主赵某1陈述,2015年2月2日凌晨,在双台子区X网吧内,其黑色小米手机及同学许新的黑色联想手机被盗走的事实;5、失主乔某某陈述,2015年4月30日早晨,在X网吧二楼内,其两部白色苹果手机被盗走的事实;6、失主张某2陈述,2015年6月17日4时左右,在双台子区X网吧内,其包被一名男子盗走,包内有人民币400元、红米手机一部、5盒香烟、MP3一部、耳机一个的事实;7、失主祝某陈述,2015年8月14日早晨,在双台子区X网吧二楼,其与张某3的手机被盗的事实;8、失主张某3陈述,2015年8月14日早晨,在双台子区X网吧二楼,其与祝某的手机被盗的事实;9、失主金某某陈述,2015年11月3日6时许,在双台子区X网吧内,其金色苹果6手机、同学张某4的手机被盗的事实;10、失主张某4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3日6时左右,在双台子区X网吧内,其小米手机、同学张某4的金色苹果6手机被盗的事实;11、失主唐某1陈述,2015年11月16日早上,在双台子区X网吧内其黑色背包及一部白色三星手机、一部银色VIVO手机、人民币3000元被盗的事实;12、失主孙某陈述,2015年12月2日7点30分左右,在双台子区X网吧内,其银白色VIVOX5手机被盗的事实;13、失主刘某某陈述,2016年1月26日早6时左右,在双台子区X网吧内,其华为手机被盗的事实;14、失主张某5陈述,2014年12月7日4时30分左右,在兴隆台区X网吧内,其红米手机被盗的事实;15、失主白某陈述,2015年7月23日6时左右,在盘锦市兴隆台区X网吧内,其手机被盗的事实;16、失主孟某某陈述,2015年8月26日4时55分左右,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X网吧二部上网时,其黑色三星平板手机和人民币100元被盗的事实;17、失主赵某3陈述,2015年10月17日早6时20分左右,在兴隆台区X网吧内被盗一个背包,内有手机一部、人民币21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的事实;18、失主张某6陈述,2015年11月6日早7时30分左右,在盘锦市兴隆台区X网吧七部内,其携带的包被盗,内有手机一部、手表一块的事实;19、失主张某7陈述,2016年1月26日5时左右,在兴隆台区X网吧内,手机被盗的事实;20、失主韩某某陈述,2015年10月11日凌晨3点钟左右,在大洼县田家镇X网吧内,其苹果6Plus手机被盗的事实;21、失主唐某2陈述,2015年7月21日早,在盘山县太平镇X网吧一部,其手机被盗的事实;2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6日早晨,其在X网吧工作时,吧台内的人民币2275元被盗的事实;23、被告人潘浩乾供述,自2014年12月份始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止,其在双台子区、大洼县、兴隆台区、盘山县境内各个网吧内实施盗窃手机、现金等物品的事实;24、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盘双价认字(2016)43号、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大洼县价格认证中心洼价鉴字(2015)第8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盘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盘县价认鉴字(2015)3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25、盘公(盘)勘(2015)24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12月8日,公安机关技术人员,对失主唐某2丢失手机的地点,盘山县太平镇X网吧一部进行现场勘查的事实;26、扣押物品、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潘浩乾处扣押人民币1800元,金立W900黑色翻盖手机一部返还失主万某及张某1的事实;27、X网吧经营情况统计表证实,该网吧2016年3月15日收入人民币1875元的事实;28、台安县人民法院(2003)台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06)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3)双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辽宁省盘锦监狱(2014)释字第8098号释放证明书证实,2003年1月22日,潘浩乾因盗窃罪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3月9日,潘浩乾因盗窃罪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2月25日,潘浩乾因盗窃罪被本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1月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的事实;2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潘浩乾的自然情况及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浩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浩乾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其对四起犯罪数额的辩解,与被盗失主的陈述不符,不予采信。其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挥霍了大部分赃款,给失主造成了经济损失,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浩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吴 苏审判员 张敬红审判员 王兆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