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28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郑州顺利宾馆酒店配套用品有限公司与赵雅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顺利宾馆酒店配套用品有限公司,赵雅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823-1号原告:郑州顺利宾馆酒店配套用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怀轲,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娜,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雅超,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强,河南巨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顺利宾馆酒店配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雅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郑州顺利宾馆酒店配套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6000元;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曾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厨房设备,因被告存在多笔款项未付情况,经双方于2015年9月21日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购货款276000元,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依据为被告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根据被告答辩和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主张的货款系原告与河南雅文生态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汝阳虎山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被告赵雅超为河南雅文生态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作为汝阳虎山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在购货合同上签字,因此被告赵雅超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并非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故原告起诉被告赵雅超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顺利宾馆酒店配套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时满良人民陪审员 岳海娥人民陪审员 高铁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