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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295号苏连英诉卜凡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18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22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卜凡昌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苏连英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卜凡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129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