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行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翟林元、韩福荣等与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林元,韩福荣,刘登岭,德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行初92号原告翟林元。原告韩福荣。原告刘登岭。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现昭,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1566号新城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陈飞,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娟,德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曹淑萍,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林元、韩福荣、刘登岭诉被告德州市人民政府规划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中,德州市人民政府受理三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原告翟林元、韩福荣、刘登岭于2016年9月23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且有利于从实质上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林元、韩福荣、刘登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德州市人民政府承担。审 判 长  王 鲲代理审判员  师延锋人民陪审员  刘静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