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3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4
案件名称
李宝元与刘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元,刘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745号原告李宝元。被告刘若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元与被告刘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案涉及刑事案件,且该刑事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为由主动向本院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