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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彭克智与合浦县公馆供销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克智,合浦县公馆供销合作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238号之一原告:彭克智,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李玉萍,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泽涛,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浦县公馆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合浦县公馆镇解放路94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勇,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罗伟,该社副主任。原告彭克智与被告合浦县公馆供销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原告彭克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克智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克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07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853.5元,由原告彭克智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宗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雅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