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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4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任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093号原告:任某,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郑某,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原告任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冬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威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