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军军、吴周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军,吴周洪,王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徐军军,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吴周洪,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王伟斌,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徐军军与被执行人吴周洪、王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军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周洪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徐军军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执行人王伟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徐军军申请(2016)浙1123执6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应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