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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魏明坚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明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336号罪犯魏明坚,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7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明坚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5月20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629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魏明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6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魏明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明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四月至二〇一六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二点二分,二〇一四年、二〇一五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魏明坚在呈报减刑期间因违反监规纪律,执行机关向本院提请撤销其减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提请撤销函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明坚在呈报减刑期间违反监规,不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撤销减刑建议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闽西监狱撤回对罪犯魏明坚的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