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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术良与成都市岭源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术良,成都市岭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张术良,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成都市岭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市。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术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岭源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崇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崇劳仲委裁字(2015)第1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术良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市岭源纸业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崇州支行账户上的存款81434元(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孟宪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