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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群艳与被执行人李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艳,李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李群艳。被执行人李华春。申请执行人李群艳与被执行人李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7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被执行人李华春欠申请执行人李群艳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09年3月28日至2016年3月13日止为8350元,本息合计13350元。被执行人李华春同意从其工资中按月扣款进行偿还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并自愿放弃其工资中每月的生活费用;二、负担案件受理费89元;三、负担执行申请费100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华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群艳与被执行人李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映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