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刑更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赵智明故意伤害罪减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154号罪犯赵智明(曾用名:赵志明),男,53岁(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6日作出(1999)二中刑初字第14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智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7日以(2002)高刑执字第355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以(2008)二中刑减字第9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4月26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10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7月27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15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0月31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022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17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6年9月8日提出对罪犯赵智明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赵智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2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赵智明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赵智明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智明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赵智明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智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智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2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庆斌审 判 员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