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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5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巧和信用卡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巧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974号罪犯张巧和,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古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巧和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巧和违法所得的恶意透支的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1286.87元及利用借款合同骗取的他人现金人民币131000元归还被害人,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陈辉,福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黄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巧和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巧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巧和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4229元及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1676元。本院认为,罪犯张巧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巧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巧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张巧和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巧和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4229元上缴国库,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676元返还被害单位。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丽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