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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爱英与被告王保红、李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英,王保红,李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711号原告周爱英,女,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X县X镇X街人,农民。被告王保红,男,1967年5月7日生,汉族,X县X局职工。被告李会芳,女,X县X公司职工,系王保红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英与被告王保红、李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王保红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周爱英负担。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党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