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3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志超、陈银中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超,陈银中,陈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191号申请执行人:周志超,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陈银中,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陈小飞,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鳌调确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超与被执行人陈银中、陈小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被执行人陈银中、陈小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志超购房款290000元及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4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银中、陈小飞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