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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8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徐柏松与许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柏松,许利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805号申请人:徐柏松,男,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许利国,男,住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柏松与被申请人许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柏松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利国名下坐落于泗县泗城镇学士路渔园新村5-205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予以查封;同时要求对被申请人许利国名下的轿车一辆(车牌号:苏A-×××××)予以查封。申请人徐柏松提供个人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L×××××)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许利国名下坐落在宿州市泗县泗城镇学士路渔园新村5-205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许利国名下的轿车一辆(车牌号:苏A-×××××)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徐柏松个人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皖L×××××)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均允许居住、使用,但��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德忠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素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