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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4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孙培芝等上诉吴淑芳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1,刘×1,刘×2,谢×1,谢×2,谢×3,谢×4,吴×,孙×2,高×,钱×1,孙×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1,女,1950年8月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刘×1,男,1946年6月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刘×2,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上列三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剑,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女,1921年6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2,男,1953年2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1,女,2006年3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兼钱×1之法定代理人(原审被告):孙×3(钱×1之母),1981年2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兼钱×1之法定代理人,吴×、孙×2、高×、孙×3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钱×2,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上列六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亚琛,北京理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4,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原审原告:谢×1,女,1961年7月28日出生。原审原告:谢×2,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原审原告:谢×3,女,1966年2月8日出生。原审原告兼谢×1、谢×2、谢×3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4(谢×1、谢×2、谢×3之兄),1958年10月28日出生。上诉人孙×1、刘×1、刘×2因与被上诉人吴×、孙×2、高×、孙×3、钱×2、钱×1、孙×4、谢×4、谢×1、谢×2、谢×3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原审误列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5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依法查明北京市某区某街某号南(孙×4)院的拆迁补偿情况和某号南(孙×4)北(孙×2)两院拆迁后定向安置房屋的数量、面积、购买、居住使用等情况,且对孙×1、刘×1、刘×2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未予处理,通知孙×4到庭应诉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55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1、刘×1、刘×2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35.4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建忠审判员  刘立杰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 欢 关注公众号“”